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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買賣會客室 > 影音光碟著作權篇(一):盜版光碟與全區光碟
 
Eric託到大陸出差的同事Janine買了一批剛上映的美國熱門影片DVD,看完之後決定上網拍賣,為了吸引買家注意,他還特別標明「大陸版,全區DVD保證可看」,沒想到居然遭到刪除,理由則是刊登盜版品侵害他人著作權,這是怎麼一回事呢?
 

一、何謂盜版品?為何標榜全區的美國電影DVD會被認定為盜版品?

所謂「盜版品」是指侵害著作財產權的產品,例如盜印的書籍、盜拷的CD、VCD或DVD等。由於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已涉及民事與刑事責任,因此Yahoo!奇摩拍賣將這些東西列為「禁止刊登商品」。

為什麼Eric所刊登的DVD會被認定為盜版品呢?這是因為許多電影並不一定是全球同時上映,而美國主流電影公司 (所謂八大電影) 一來為了避免DVD影片的流入尚未上映電影的地區,造成重大損失;同時也為了保護本身及地區經銷商的利益,杜絕水貨及平行輸入,因而共同協議將旗下發行的DVD影片加入區碼(Region Code)限制,並將全球分為六大區域,每個區域擁有各自的區域碼,不同區域間的DVD影片無法流通。例如美國和加拿大屬於一區,歐洲、日本為二區,台灣、香港、韓國、新加坡等是三區,中國大陸則屬第六區。(註:獨立製片與其他非美國電影,像是日片、韓劇、Discovery等則未必有區域限制。)

透過區碼限制 (即鎖碼),特定區域發行的 DVD 影片只能在當地的DVD放影機上播放,無法跨區。例如:美國發行的DVD,就無法在台灣的DVD 放影機上觀賞。市面上所謂的改裝「全區」機種,往往是經過非法破解的 DVD 放影機,可以播放任一區的影片;而標榜「全區」的美國主流電影光碟更屬於「盜版品」。

二、如果不是大陸盜版片,而是大陸或香港發行的正版片,可以賣嗎?

許多民眾出國常會買些影音光碟、遊戲軟體、或漫畫回來當禮物,如果您確認自己買的不是盜版光碟,而是大陸或香港地區合法代理商發行的產品,則是所謂的真品平行輸入,俗稱「水貨」。由於著作權法 第八十七條原則上禁止平行輸入,因此,即使您向港陸地區的合法代理商進口正版的影音書籍來台販售,也有違反著作權法的問題。詳見「影音光碟著作權篇(二):影音光碟的水貨問題」。

三、還有哪些屬於盜版商品?

除了盜拷的VCD、DVD或CD外,其他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就自行拷貝、備份的書籍、樂譜、軟體、遊戲等,只要涉及銷售與流通,都屬於盜版品。例如:PS2的備份片、數百首MP3合集光碟、精心挑選網路美女圖庫大觀等,這些都是很明顯未經過著作權人授權製作的產品,因此,都會被認定為盜版品。


四、拷貝、銷售盜版光碟會觸及哪些刑責?

任何企圖銷售盜版品之行為(例如在Yahoo!奇摩拍賣上刊登銷售),都可能被認為是「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最重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如果您賣的是盜版光碟的話,處罰更重,罰金將提高到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常業犯最高處以新台幣八百萬元。上述罰責還只涉及銷售,萬一業者大量拷貝銷售,還會構成侵害重製權。

除了刑事責任外,著作權人還可以請求民事的損害賠償。依據著作權法的規定,損害賠償的數額即使不易證明,也可以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果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金額得以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

由於製造、販賣盜版光碟是「非告訴乃論」罪,也就是說祇要檢調單位發現盜版光碟,就可以主動偵查,不需要著作權人或被授權人提出告訴,因此千萬不要心存僥倖販售盜版光碟。另外,販售盜版光碟的賣家也很難以「不知情」而免責,縱使出於過失,仍有侵害散布權的民事責任;如果是明知故犯,還得加上刑事責任。故呼籲賣家朋友切莫為了蠅頭小利而遭致刑事處罰。

重要法規‧停‧看‧聽
1. 著作權法
2. 影音光碟著作權篇(一):盜版光碟與全區光碟
3. 影音光碟著作權篇(二):影音光碟的水貨問題
4. 影音光碟著作權篇(三):出租專用的影音光碟可否再銷售?
5. 影音光碟著作權篇(四):可否蒐集試用版軟體,合成後再予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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