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出租版DVD不能銷售嗎?
依著作權法第六十條規定,合法取得著作重製物所有權的所有人(例如:正版DVD視聽光碟片的購買人),可以出租該商品。不過,大部分電影公司或代理商為了確保影片出租的利潤,通常會與經營VCD、DVD影視出租店簽約,提供商業出租版的影音光碟片給出租店出租,約定保留影音光碟的所有權,並且在包裝上標明「禁止轉售」字樣,以避免出租店在合約期滿後繼續出租或轉售給其他未簽約的出租店。
在上述情形,由於出租店未取得出租專用的影音光碟之所有權,出租店也就不能將這些光碟出售或贈與給其他人,因為所有權還是屬於電影公司或代理商。
二、銷售出租版光碟可能面臨的刑責?
如果出租店欲將VCD、DVD出售或贈與他人,除了本身會違反和電影公司或代理商的合約外,由於出租版影音光碟已標明「禁止轉售」字樣,所以購買者與受贈者也很難主張「善意取得」該影音光碟的所有權。因此,當購買者或受贈者為求轉售而刊登商品拍賣資訊時,很可能會被認定為侵害所有權,甚至可能違反了民國九十二年新增的著作人「散布權」規定(著作權法第二十八條)。
為了避免賣家侵害所有權或著作權,或是引發爭議,一旦Yahoo!奇摩接獲著作權人或被授權人檢舉賣家銷售出租版影片光碟時,將一律移除該商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