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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 有機農產品為符合「有機農業促進法」規定,經我國認證合格之境內或境外驗證機構,於認證證書記載之地區、國家境內實施之有機農產品驗證合格之農產品或農產加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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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刊登注意事項
- 賣場如有使用「有機」、「organic」、「Bio」等與有機相關的關鍵字,賣場應依法進行以下確認與標示:
- 產品之包裝或容器上必須標示「驗證機構名稱」、「驗證證書字號」。
- 若是國內產品,賣場必須揭露國內有機驗證機構核發的「檢驗合格證明」以及標示「有機農產品標章」。
- 如果是進口農產品,必須於賣場揭露主管機關審查合格的同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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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規定
- 有機農業促進法
- 第 16 條 第一項
- 農產品之生產、加工、分裝及流通過程,經驗證合格者,始得以有機名義
販賣、標示、展示或廣告。
- 第 17 條 第一項
- 進口農產品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始得以有機名義販賣、標示、展示或廣
告:
- 一、經我國認證合格之境內或境外驗證機構,於認證證書記載之地區、國
家境內實施之有機農產品驗證合格。
- 二、有機同等性之國家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有機認證合格之驗證機構,於
該國或會員境內驗證合格,並由進口業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合
格,取得同意文件。
- 第 31 條
- 農產品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 三、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其農產品未經驗證合格,或未經進口審查合格,以有機名義或其他足使他人誤認之方法,而販賣、標示、展示或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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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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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台管理措施
- 經管理人員發現確認違規,將進行賣場下架處理並通知警告。
- 如連續或大量刊登違規商品經管理人員確認累犯或情節重大並經警告後未改善違規狀況,將進行暫時或永久停權,並下架所有違規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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