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類:肥料

■ 內容

依照「肥料管理法」規定,販售肥料應取得肥料登記證(肥料管理法第五條),且販售亦不得有特定行為。如違反將依據肥料管理法處以罰鍰。

■ 說明與範例

  1. 販售肥料前,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發給肥料許可證。未取得者,不得販售(肥料管理法第五條)。違反者,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肥料管理法第27條)。
  2. 除肥料製造業者及輸入業者於製造、加工、分裝肥料外,販售肥料時,不得拆封、分裝、摻雜、稀釋或塗改肥料標示(肥料管理法第17條)。
  3. 肥料有下列情形者不得販賣(肥料管理法第18條):
    1. 未取得肥料登記證者。
    2. 來源不明者。
    3. 未依肥料管理法規定包裝、標示者。
    4. 品質不良者。
  4. 刊登肥料廣告者,應註明肥料登記證字號、品目及登記成分,並不得作虛偽、誇張及其他不正當之宣傳。(肥料管理法第19條)
  5. 未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條訂定公告之肥料規格之物品,不得以肥料之名稱或具有肥料效果為標示、廣告或宣傳(肥料管理法第20條)。

■ 刊登注意事項

當您刊登肥料商品時,請於賣場中註明肥料登記證字號、品目及登記成分,並應注意:

  1. 不得作虛偽、誇張及其他不正當之宣傳。
  2. 不得拆封、分裝、稀釋肥料或塗改肥料標示販售。
  3. 如非肥料商品,不得宣稱其為肥料。
  4. 不得販售來源不明、未依法包裝標示及品質不良等肥料。

■ 法規規定

  • 肥料管理法第十七條

    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貯藏之肥料,不得拆封、分裝、摻雜、稀釋或塗改肥料標示。但肥料製造業及輸入業者,於製造、加工、分裝肥料時,不在此限。

  • 肥料管理法第十八條

    肥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貯藏︰

    1. 未取得肥料登記證者。
    2. 來源不明者。
    3. 未依本法之規定包裝、標示者。
    4. 品質不良者。

    前項第四款所稱品質不良,指不符合登記成分或依第四條所訂定公告之規格者。

  • 肥料管理法第十九條

    刊載肥料廣告者,應註明肥料登記證字號、品目及登記成分,並不得作虛偽、誇張及其他不正當之宣傳。

  • 肥料管理法第二十條

    未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條訂定公告之肥料規格之物品,不得以肥料之名稱或具有肥料效果為標示、廣告或宣傳。

  • 肥料管理法第二十七條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而製造或輸入肥料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 肥料管理法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1. 違反第十二條規定者。
    2.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製造出廠或輸入之肥料,其品質未符合登記成分或本法規定之規格者。
    3. 違反第十七條規定者。
    4. 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者。
  • 肥料管理法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1. 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規定,未載明「樣品」字樣或將樣品販賣或贈與者。
    2. 違反第十三條規定標示不明、標示不全、標示不實或未標示者。
    3. 違反第十九條規定者。
    4. 違反第二十條規定者。
  • 肥料管理法第卅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1. 違反第九條規定,逾三十日未辦理補發、換發肥料登記證者。
    2. 違反第十條規定,逾三十日未辦理歇業、停業、復業、變更登記或換證者。
    3. 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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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台管理措施

  • 經管理人員發現確認違規,將進行賣場下架處理並通知警告。
  • 如連續或大量刊登違規商品經管理人員確認累犯或情節重大並經警告後未改善違規狀況,將進行暫時或永久停權,並下架所有違規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