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限制類:消防機具器材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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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依照消防法規定,消防機具器材設備商品都需要經過中央主管機關所登錄之機構認可,並附加認可標誌,才能銷售、陳列或設置使用,以保障消費者的消防安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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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明與範例 依照「消防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經內政部公告應實施認可之消防機具、器材、設備,依其性質分類如下: (一)可以販售,但產品需附加認可標誌,並於刊登時於賣場揭露核可標示: a.機械類:除噴霧式簡易滅火器外之滅火器、滅火器用滅火藥劑、消防水帶用快速接頭、密閉式灑水頭、泡沫噴頭、一齊開放閥、流水檢知裝置、消防用水帶、消防幫浦、緩降機、金屬製避難梯..等。(噴霧式簡易滅火器,係指所充填滅火藥劑、氣體及液體等合計重量在九百公克以下,以水或其他滅火藥劑驅動噴射壓力進行滅火用之器具。)
(二)禁止販售: 上述相關商品但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所登錄之機構認可之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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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刊登注意事項 請注意,在您刊登上述相關商品時,請於刊登時,於商品描述或圖片明確揭露認可標示(型式認可書或個別認可標示),如經服務人員發現相關商品賣場未揭露認可標誌,將依規範進行下架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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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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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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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台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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