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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 禁止銷售含有他人姓名、電話、地址、電子信箱或其他個人資料之名單。
- 禁止銷售使用於蒐集大量電子郵件地址或傳送大量電子郵件廣告之軟體與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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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刊登注意事項
- 涉及個人資料相關商品一律禁止販售。涉及個人資料相關商品一律禁止販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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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規定
- 個人資料保護法
- 第 20 條
-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
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
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增進公共利益。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
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
人。
六、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 第 41 條
-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
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
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
元以下罰金。
-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
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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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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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刊商品範例
- 例如:
- 行銷對象名單光碟、特定人士個資、網路爬文蒐集個資軟體、可側錄攔截網路封包竊取資料軟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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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台管理措施
- 經管理人員發現確認違規,將進行賣場下架處理並通知警告。
- 如連續或大量刊登違規商品經管理人員確認累犯或情節重大並經警告後未改善違規狀況,將進行暫時或永久停權,並下架所有違規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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