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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 因「拾獲」、「借用」、「代他人保管」原因而暫時保有的物品,因商品歸屬於他人,刊登販售相關商品可能構成刑法侵佔罪及侵佔遺失物罪,導致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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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刊登注意事項
- 如果個人賣家想要刊登二手物品前,應詳細確認物品歸屬狀況,避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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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規定
- 中華民國 刑法
- 第三十一章 侵占罪
- 第 335 條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第 336 條
-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第 337 條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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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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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刊商品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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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台管理措施
- 經管理人員發現確認違規,將進行賣場下架處理並通知警告。
- 如連續或大量刊登違規商品經管理人員確認累犯或情節重大並經警告後未改善違規狀況,將進行暫時或永久停權,並下架所有違規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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