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限制類:寵物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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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寵物食品包含一切可供包含寵物、動物之動物食用、飲用...等方式使用之飼料或食品商品,目前販售寵物食品、動物飼料商品必須遵守《動物保護法》、《動物用藥品管理法》、《飼料管理法》之規定,並且不得宣稱或誇大食品療效或效果。 「寵物食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認定原則」將自113年7月1日生效。 本原則將寵物食品較具爭議用詞予以表列說明如下,惟即使本原則未施行,各地動物保護機關對於寵物食品標示明確不實、誇張者,違反動物保護法第22條之5第2項規定,仍可依同法第29條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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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明與範例 刊登寵物食品、動物飼料時,勿宣稱療效或誇大不實效果。 您的商品描述內容中不能有下列涉及農委會公告非動物用藥商品禁止之描述(包含宣稱療效、誇張或易生誤解)情形 : 不實表述內容判定基準:
詳細相關可使用與不可使用之寵物食品描述,可至農業部法規查詢系統下載「寵物食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認定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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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刊登注意事項 請注意!只要您的商品說明內容所傳達之訊息,符合誇張或易生誤解表述內容,即可能被認定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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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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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連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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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台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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