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類:寵物食品

■ 內容

寵物食品包含一切可供包含寵物、動物之動物食用、飲用...等方式使用之飼料或食品商品,目前販售寵物食品、動物飼料商品必須遵守《動物保護法》、《動物用藥品管理法》、《飼料管理法》之規定,並且不得宣稱或誇大食品療效或效果。

「寵物食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認定原則」將自113年7月1日生效。

本原則將寵物食品較具爭議用詞予以表列說明如下,惟即使本原則未施行,各地動物保護機關對於寵物食品標示明確不實、誇張者,違反動物保護法第22條之5第2項規定,仍可依同法第29條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說明與範例

刊登寵物食品、動物飼料時,勿宣稱療效或誇大不實效果。


您的商品描述內容中不能有下列涉及農委會公告非動物用藥商品禁止之描述(包含宣稱療效、誇張或易生誤解)情形 :

不實表述內容判定基準:

  1. 特性宣稱或陳述資訊與事實不符或無法提供證明者。
  2. 特性宣稱或陳述資訊不實表述內容,類型如下:
    • (一) 使用「無添加」、「不使用」等詞句或類似詞句,未載明產品 成分或其種類之名稱。
    • (二) 產品最終實質轉型之製程非在國內實施,卻使用「國產」等 詞句或類似詞句,並易誤導為國內生產。
    • (三) 使用「經(特定單位)檢驗/認證/核可/認可/批准/通過推薦」 詞句或類似詞句,與事實不符或無法提供證明。
    • (四) 使用「研發」詞句或類似詞句,未明確記載研發人姓名或研 發機構名稱。
    • (五) 使用「獲獎」、「獎項」詞句或類似詞句,未說明授獎機構、 獲獎時間、獎項名稱。
    • (六) 使用「符合國際標準」詞句或類似詞句,產品未符合對應標 準之要求。
  3. 前點第二款之實質轉型,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第七條規 定認定之。
    誇張或易生誤解表述內容判定基準:
    類型 誇張或易生誤解表述內容
    涉及醫療效能
    1. 涉及預防、改善、減輕或治療動物疾 病、疾病症候群或症狀。
    2. 涉及減輕或降低導致動物疾病有關之 體內成分。
    涉及改變動物器官、 組織、身體結構、生 理或外觀之功能
    1. 涉及改變器官、組織、身體結構、生理 之負面狀態。
    2. 涉及影響血壓、體溫、血流等。
    3. 涉及改變免疫力、抵抗力。
    4. 涉及改變體型、體重、體態。

詳細相關可使用與不可使用之寵物食品描述,可至農業部法規查詢系統下載「寵物食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認定原則」。

■ 刊登注意事項

請注意!只要您的商品說明內容所傳達之訊息,符合誇張或易生誤解表述內容,即可能被認定違規。

■ 法規規定

  • 動物保護法 第 22-5 條
    寵物食品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下列事項於容器、包裝或說明書之上:
    1. 品名。
    2. 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其淨重、容量或度量應標示法定度量衡單位,必要時,得加註其他單位。
    3. 所使用主要原料、添加物名稱。
    4. 營養成分及含量。
    5. 製造、加工業者名稱、地址及電話。輸入者並應加註輸入業者及國內負責廠商名稱、地址、電話及原產地。
    6. 有效日期或製造日期。
    7. 保存期限、保存方法及條件。
    8. 適用寵物種類、方法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9.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標示之事項。
    對於寵物食品所為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第 19-1 條
    動物用藥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限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或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始得為之。
    前項動物用藥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中,不得表示、暗示或影射具有超越登記內容範圍、虛偽誇張之成分或效能。
    非動物用藥品,不得為具有預防、治療動物疾病或促進、調節動物生理機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採訪、報導或宣傳,其內容暗示或影射具有治療、預防動物疾病或促進、調節動物生理機能之效能者,視為前三項所定廣告。
  • 飼料管理法 第 21 條
    飼料製造業或販賣業者,對其生產或販賣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不得超越登記內容範圍,從事虛偽之宣傳廣告。

■ 相關連結

■ 平台管理措施

  • 經管理人員發現確認違規,將進行賣場下架處理並通知警告。
  • 如連續或大量刊登違規商品經管理人員確認累犯或情節重大並經警告後未改善違規狀況,將進行暫時或永久停權,並下架所有違規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