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類:動物、保育動物及海洋哺乳類動物產製品

■ 內容

  • 動物、保育類動物產製品,是指依照「動物保護法」、「野生動物保育法」以及行政院農委會公告包含之動物、保育類動物或所有海洋哺乳類動物之屍體、骨、油、角、牙、皮、毛、卵或器官之全部、部分或其加工品及食品。

■ 刊登注意事項

  • 基於對生命之尊重,除野生動物之產製品外,如相關商品屬於保育類野生動物或海洋哺乳類之產製品,一律不得販售。(活體動物全面禁止販售)
  • 不得販售以宗教及信仰名義利用動物身體組織或屍體進行加工之商品。

■ 法規規定

  • 動物保護法
    • 第10條
      • 以直接、間接賭博、娛樂、營業、宣傳或其他不當目的,進行動物之 間或人與動物間之搏鬥。
      • 以直接、間接賭博為目的,利用動物進行競技行為。
      • 以直接、間接賭博或其他不當目的,而有虐待動物之情事,進行動物 交換或贈與。
      • 於運輸、拍賣、繫留等過程中,使用暴力、不當電擊等方式驅趕動物 ,或以刀具等具傷害性方式標記。
      • 於屠宰場內,經濟動物未經人道昏厥,予以灌水、灌食、綑綁、拋投 、丟擲、切割及放血。
      • 其他有害社會善良風俗之行為。
    • 野生動物保育法
      • 第16條
        • 保育類野生動物,除本法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騷擾、虐待、獵捕、宰殺、買賣、陳列、展示、持有、輸入、輸出或飼養、繁殖。
        • 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除本法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買賣、陳列、展示、持有、輸入、輸出或加工。
      • 第 24 條
        • 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活體及產製品,非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輸入、輸出、買賣、陳列或展示。
      • 第 35 條
        • 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非經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 所陳列、展示。
      • 第 40 條
        • 違反上述24條、35條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 以上一 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相關連結

■ 禁刊商品範例

  • 例如:
    • 象牙、象骨。
    • 常見的海洋哺乳類動物,包含海牛、鯨、海豚、海豹、海獅、海象、海獺與北極熊製品。
    • 常見的產製品或食品,例如:海豹皮毛,或海狗油、海豹油...等。 其
    • 他保育類動物活體及產製品或食品。

■ 平台管理措施

  • 經管理人員發現確認違規,將進行賣場下架處理並通知警告。
  • 如連續或大量刊登違規商品經管理人員確認累犯或情節重大並經警告後未改善違規狀況,將進行暫時或永久停權,並下架所有違規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