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類:需省水標章產品(馬桶、洗衣機)

■ 內容

依照自來水法規定,銷售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用水設備、衛生設備或其他設備之產品,該產品應具省水標章,如販售相關商品,應確認商品是否具備「省水標章」再行刊登販售。

■ 說明與範例

依「自來水法」第95條之一規定,法人、團體、個人於國內銷售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用水設備、衛生設備或其他設備之產品,該產品應具省水標章。違反者可依同法第98條之一裁罰。
依「經水字第11104603860號」公告「應具省水標章之用水設備、衛生設備或其他設備之產品」如下:
產品種類、範圍及適用日期:

  1. 馬桶: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一日適用。
    • 一段式省水馬桶。
    • 兩段式省水馬桶。
  2. 洗衣機:家用洗衣機及自助洗衣店或建築物公共區域使用之洗衣機,但不包括洗滌與脫水筒槽獨立之雙槽洗衣機。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一日適用。
  3. 沖水小便器: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月一日適用。
  4. 感應式水龍頭: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適用。
  5. 自閉式水龍頭: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適用。
請隨時留意法規更新,並向經濟部水利署查詢最新應具省水標章之產品。
查詢相關商品是否應含有省水標章,可以到水利署「省水標章管理系統」查詢。

■ 刊登注意事項

請注意,在您刊登上述相關商品時,注意商品是否具備省水標章以符合法規要求。



■ 法規規定

  • 自來水法
    • 第 95 條之一第三項
      • 法人、團體、個人於國內銷售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用水設備、衛生設備或其他設備之產品,該產品應具省水標章。

          前項省水標章之核發、標示、有效期限、展延、廢止、撤銷、銷售與裝設之查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應具省水標章之用水設備、衛生設備或其他設備之產品,其種類、範圍及開始適用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 第 98條之一
    • 違反第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於國內銷售未具省水標章之用水設備、衛生設備或其他設備之產品,處新台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 相關連結

■ 平台管理措施

  • 經管理人員發現確認違規,將進行賣場下架處理並通知警告。
  • 如連續或大量刊登違規商品經管理人員確認累犯或情節重大並經警告後未改善違規狀況,將進行暫時或永久停權,並下架所有違規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