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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 任何菸品:指全部或部分以菸草或其他含有尼古丁之天然植物為原料,製成可供吸用、嚼用、含用、聞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之紙菸、菸絲、雪茄及其他菸品。(菸害防制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
- 任何類菸品(俗稱:電子煙):指以菸品原料以外之物料,或以改變菸品原料物理性態之物料製成,得使人模仿菸品使用之尼古丁或非尼古丁之電子或非電子傳送組合物及其他相類產品。(菸害防制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
- 任何外觀印有相同或類似菸品品牌、菸品包裝之商品。
- 菸品形狀之商品(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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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刊登注意事項
- 電子煙為類菸品,屬於本項禁止刊登商品範圍。
- 即使菸品通過菸害防制法第七條所定之「健康風險評估審查」程序,亦不得販售。
- 如販售商品內容包含尼古丁或宣稱療效(例如戒菸),屬於違反藥事法,依法亦不得販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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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規定
- 菸害防治法
- 第8條第1項
- 「販賣菸品不得以自動販賣、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等方式為之」。
- 違反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 第12條
- 「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其促銷或廣告,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 一、以廣播、電視、電影片、錄影物、電子訊號、電腦網路、報紙、雜誌、看板、海報、單張、通知、通告、說明書、樣品、招貼、展示或其他文字、圖畫、物品或電磁紀錄物宣傳」。
- 違反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 第15條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下列物品:一、與菸品或菸品容器形狀近似之糖果、點心、玩具或其他物品。二、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 違反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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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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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刊商品範例
- 例如:
- 一般香煙、雪茄、電子煙。
- 提供電子煙抽食之液體(例如:電子果汁)、電子煙周邊商品(例如:電子煙皮套、電子煙外殼等)
- 商品描述圖片中含有香菸品牌標誌或人物抽菸意象圖形,例如商品圖片含有牛仔拿香菸正在抽菸圖像。
- 商品圖片中之商品印有香煙品牌標誌或人物抽煙意象圖形,例如T恤上印有長壽煙品牌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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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台管理措施
- 經管理人員發現確認違規,將進行賣場下架處理並通知警告。
- 如連續或大量刊登違規商品經管理人員確認累犯或情節重大並經警告後未改善違規狀況,將進行暫時或永久停權,並下架所有違規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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