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限制類: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包含強波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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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依照「電信法」規定,相關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依法經過型式認證審驗合格,才可刊登販售,相關無線射頻器材包含手機類、無線通訊類及無線控制等相關設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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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明與範例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經形式認證、審驗合格,且分為下列兩種: (一)需電台執照始可設置持有 a.應領有電台架設許可證、電台執照或專案核准文件,始得設置、持有。如業餘無線電機、專用無線電機、廣播電台、行動電話基地台 …… 等。 (二)無需電台執照即可設置持有 如低功率射頻電機:藍芽耳機、無線電腦週邊設備、遙控玩具、無線麥克風、 FM 發射器、無線低功率對講機 …… 等;電信終端設備:手機、無線及有線電話電話機、傳真機 …… 等。(雖無需電台執照,但商品仍需要經過型式認證審驗合格才能銷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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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刊登注意事項 當您刊登經無線射頻型式認證檢驗合格之商品,請您在賣場中,標示提供審驗合格標籤或符合性聲明標籤資訊或圖片。(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第19條第1項)如未確實提供審驗標籤或圖片或經查核後不正確,您的賣場將被服務人員主動移除,如經主管機關查獲者,將可能處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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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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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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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台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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