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品標示相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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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我國商品標示法第二條規範:「商品標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法規定為之」,如販賣業者販賣陳列未依本法規定標示之商品,依據商品標示法第16條規定,將可能被通知停止陳列販賣,拒不遵行者,並可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於必要時並可能公告違反之企業經營者名稱、地址、商品,或為其他必要處置。 敬請於商品刊登前,自行注意商品類別,並依據經濟部所提供之「應標示事項及標示方法自主檢核表」,於刊登商品為一般商品、服飾、織品、嬰兒床、嬰兒學步車、手推嬰幼兒車、玩具、文具、陶瓷面磚、鞋類、低動能遊戲用槍、電器及電子(硬體、軟體、零組件及耗材)商品時,確實依據法令標示,避免受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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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規定
商品標示法 第2條 第12條 第16條 第18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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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連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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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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