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刊登行為:刊登色情或不雅的文字或照片

■ 內容

不得刊登任何在視覺上會引起他人不愉快或不當遐想之色情、不雅文字或照片,例如:露點、露毛或含有猥褻動作之照片。

■ 刊登注意事項

  • 詳細各類商品賣場圖片規範如下表。

商品類別

禁止刊登

限制刊登

 

限制級出版品,包含圖書、雜誌、照片、影音

  • 圖片涉及真實或虛擬人物全裸、裸露性器官或女性胸部等重點部位。
  • 圖片含有猥褻示意、性行為示意。
  • 刻意局部特寫性器官或特徵(即使有加工遮掩處理)
  • 商品放在非成人專區類別。
  • 圖片涉及兒少性行為、性暗示。
  • 裸露(包含半透明、露出乳暈、露毛)應經過畫面處理,不得直接曝露。
  • 限制級出版品應刊登在成人專區內之對應分類,以利進行分級保護。

內睡衣褲、胸貼、泳衣

  • 圖片涉及真實或虛擬人物之衣著、肢體動作、表情、道具或圖文整體觀之使一般人產生與性或裸露聯想。
  • 含有性器官或性特徵裸露內容(即使有加工遮掩處理)。
  • 展示服飾商品圖片應對裸露內容(包含半透明、露出乳暈、露毛)進行影像加工遮掩處理。

 

玩具公仔、模型

  • 圖片涉及真實或虛擬人物全裸、裸露性器官或女性胸部等重點部位。
  • 圖片含有猥褻示意、性行為示意。
  • 限制級商品放在非成人專區類別。
  • 裸露(包含半透明、露出乳暈、露毛)應經過畫面處理,不得直接曝露。
  • 不得刻意局部特寫性器官或特徵(即使有加工遮掩處理)。
  • 限制級玩具公仔模型商品應刊登在成人專區內之對應分類,以利進行分級保護。

成人情趣商品

  • 將成人情趣商品刊登在非成人專區類別。
  • 圖片涉及真實或虛擬人物全裸、裸露性器官或女性胸部等重點部位。
  • 圖片含有猥褻示意、性行為示意。
  • 商品使用情境示意圖。
  • 允許範圍為涉及以暗示或間接方式,但未強調、凸顯或詳細描繪真實或虛擬人物正在從事性活動。
  • 如有性器官造型之情趣用品需加工遮掩處理。


■ 法規規定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 第 46-1 條
      • 任何人不得於網際網路散布或傳送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內容,未採取明確可行之防護措施,或未配合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之防護機制,使兒童及少年得以接取或瀏覽。
  • 中華民國刑法
    • 第 235 條
      •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 相關連結

■ 平台管理措施

  • 經管理人員發現確認違規,將進行賣場下架處理並通知警告。
  • 如連續或大量刊登違規商品、經管理人員確認累犯、或情節重大,將進行暫時或永久停權,並下架所有違規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