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植物、植物產品及其他有傳播有害生物風險之物品,公告為應實施輸入檢疫之品目。禁止未經檢疫合格而擅自輸入之境外應經檢疫之植物、植物產品及其他有傳播有害生物風險之物品之上架販售。
常見之違規輸入應申請檢疫之植物或植物產品:
■法規規定
植物防疫檢疫法第13條之1、第14條、第15條、第17條等相關規定
■相關罰則
植物防疫檢疫法第22條第1項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擅自輸入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植物防疫檢疫法第24條第1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