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植物相關商品防疫政策宣導

■內容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植物、植物產品及其他有傳播有害生物風險之物品,公告為應實施輸入檢疫之品目。禁止未經檢疫合格而擅自輸入之境外應經檢疫之植物、植物產品及其他有傳播有害生物風險之物品之上架販售。

常見之違規輸入應申請檢疫之植物或植物產品:

  1. 生鮮植物產品
    • 植株類:多肉植物、空氣鳳梨等
    • 根莖類:人參、蓮藕、地瓜等
    • 莖葉類:竹筍、高麗菜、芥菜等
    • 花卉蔬果:鮮花、番茄、黃瓜等
  2. 有發芽能力的植物產品
    • 辛香料:蔥、薑、蒜及未研磨香料種子等
    • 豆類種子:花生、黃豆等
    • 其他種子:藜麥、奇亞籽、亞麻籽等
  3. 其他有風險的植物產品
    活體昆蟲、生鮮菇類、栽培介質、有機肥料、木材、土壤⋯⋯等

■法規規定

植物防疫檢疫法第13條之1、第14條、第15條、第17條等相關規定

■相關罰則

植物防疫檢疫法第22條第1項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擅自輸入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植物防疫檢疫法第24條第1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1. 違反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讓售或遷移。
  2. 違反第十條第一項之限制或禁止命令。
  3. 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措施之一。
  4. 違反第十四條第三項或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而分讓使用檢疫物,或違反依第十四條第三項或第十五條第四項所定辦法有關申報、安全管制措施、處理方式、使用紀錄、報告或著作之製作與保存之規定。
  5. 違反依第十四條第五項所定辦法有關隔離作業程序及隔離圃場設置條件之規定。
  6. 輸入人或其代理人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未申請檢疫,或未經完成檢疫而拆開包裝或擅自移動,或收件人未依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向植物檢疫機關申請檢疫。
  7. 車、船、航空器之所有人或管理人違反第十九條之二規定,將殘留之植物或植物產品攜帶著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