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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成人情趣商品、限制級出版品、限制級錄影節目帶、限制級遊戲軟體、限制級玩具公仔模型商品等商品(如:性感情趣內睡衣、潤滑劑..............)在刊登時應設定在「成人專區」的分類,並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及權益保障法」分級要求,保障未成年者身心權益。
商品說明:
- 「成人情趣商品」: 指商品具有煽情挑逗等特性,可能用以刺激或鼓勵性活動,屬於情趣用品。
例如:
- 用於模擬性行為之情趣娃娃、人偶。
- 用於自慰用途,例如:跳蛋、自慰杯。
- 含有性器官造型之按摩、性行為輔助器材。
- 「限制級出版品、錄影節目帶」: 指含有符合「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範圍之出版品、錄影節目帶,出版品包含書籍、雜誌、漫畫、照片、光碟等,錄影節目帶包含 VHS 、 VCD 、 DVD 、藍光 DVD 等。
- 「限制級遊戲軟體」:指包含整合數位化之文字、聲光、音樂、圖片、影像或動畫等程式,提供使用者藉由電腦、手持或穿戴式實境體感裝置等電子化設備操作以達到一定遊戲目的之軟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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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刊登注意事項
- 禁止刊登涉及色情以及含有猥褻的內容
- 請注意,涉及兒少色情以及含有猥褻內容之資訊、圖片、影片、物品、出版品、錄影節目帶及軟體一律禁止刊登。
- 猥褻內容包含內容中涉及性特徵、性暗示或性活動相關的裸露或意象,包含裸露性器官、刻意觸摸三點之行為以及性行為過程的圖示與描述。
- 須依照「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管理辦法」以及「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的要求,做好分級
- 賣家在販售出版品、錄影節目帶(VHS、VCD、DVD、藍光 DVD)及遊戲軟體時,須依照「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管理辦法」以及「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的要求,做好分級,在限制級商品描述中須說明此出版品「限制級: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觀賞」、此錄影節目帶商品「限制級: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閱聽」或遊戲軟體並應註明「滿十八歲之人始得購買或使用」否則將導致該商品被管理人員刪除,且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將有被處以罰鍰及勒令停業之虞。
- 您如販售非限制級的錄影節目帶、遊戲軟體,應於商品描述中說明此一錄影節目帶、遊戲軟體屬於「普遍級」、「保護級」、「輔導十二歲級」、「輔導十五歲級」何種級別。如果並未標明,一樣可能依照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遭到處罰。如果相關級別標示有疑問,請向主管機關經濟部工業局洽詢。即使您依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管理辦法的規定分級並標示之圖書、影音出版品、遊戲軟體,刊登時仍須遵守Yahoo拍賣「違規的刊登行為」規範中,關於『刊登色情或不雅的文字或照片』之規定,賣場內容圖片與文字不得含有限制級內容。
- 相關商品必須刊登於成人專區內之對應類別。
- 成人情趣用品若需經相關主管機關檢驗核可者,應依該規定取得核可以確保消費者使用安全。
- 成人情趣商品主圖、簡介(可經由搜尋關鍵字顯示),禁止有限制級內容,如商品本身為性器官造型情趣用品,商品圖片請進行加工遮掩處理(如馬賽克),以符合分級。若非商品本身造型,亦不可出現性器官等類似圖文。
- 賣場首頁、直播、電子報不得放置限制級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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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規定
- 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管理辦法
- 第 5 條-出版品之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者,列為限制級,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閱聽:
- 過當描述賭博、吸毒、販毒、搶劫、竊盜、綁架、殺人或其他犯罪行為者。
- 過當描述自殺過程者。
- 過當描述恐怖、血腥、殘暴、變態等情節且表現方式強烈者。
- 過當以語言、文字、對白、聲音、圖畫、攝影描繪性行為、淫穢情節或裸露人體性器官者。
- 第 6 條-限制級出版品應在封面明顯標示「限制級: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閱聽」字樣。
- 前項標示不得小於封面五十分之一。
- 第 13 條-錄影節目帶之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列為「限」級:
- 描述吸毒、販毒、搶劫、綁架、殺人或其他犯罪行為情節細密,有誘發模仿之虞者。
- 有恐怖、血腥、暴力、變態等情節且表現方式強烈,十八歲以上之人尚可接受者。
- 以動作、影像、語言、文字、對白、聲音表現出強烈之性表現或性暗示,且不致引起十八歲以上之人羞恥或厭惡感者。
- 第 21 條-限制級錄影節目帶應於錄影帶 (片) 、封面及封底上明顯標示「本片列為限制級,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觀賞」字樣。封面及封底之圖片及文字不得有限制級情形出現。
- 前項封面及封底標示不得小於五分之一之版面。
- 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
- 第 5 條-遊戲軟體之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列為限級:
- 性:全裸畫面或以圖像、文字、影像及語音表達具體性暗示等描述。
- 暴力、恐怖:涉及人或角色被殺害之攻擊、殺戮等血腥、殘暴或恐怖畫面,令人產生殘虐印象。
- 毒品:使用毒品之畫面或情節。
- 不當言語:多次出現粗鄙或仇恨性文字、言語或對白。
- 反社會性:描述搶劫、綁架、自傷、自殺等犯罪或不當行為且易引發兒童及少年模仿。
- 其他描述對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或心理有不良影響之虞。
- 第 6 條-遊戲軟體之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列為輔十五級:
- 性:女性裸露上半身、背面或遠處全裸、經過處理之裸露畫面或以圖像、文字、影像及語音表達輕微性暗示等描述。
- 暴力、恐怖:攻擊、殺戮等血腥或恐怖畫面,未令人產生殘虐印象。
- 菸酒:引誘使用菸酒之畫面或情節。
- 不當言語:出現粗鄙文字、言語或對白。
- 反社會性:有描述前條第五款以外之犯罪或不當行為,但不致引發兒童及少年模仿。
- 使用虛擬遊戲幣進行遊戲,且遊戲結果會直接影響虛擬遊戲幣增減之棋奕類、牌類及益智娛樂類遊戲軟體。
- 其他描述對未滿十五歲人之行為或心理有不良影響之虞。
- 第 7 條-遊戲軟體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列為輔十二級:
- 性:遊戲角色穿著凸顯性特徵之服飾或裝扮但不涉及性暗示;具教育性或醫學性之裸露畫面。
- 暴力、恐怖:有打鬥、攻擊等未達血腥之畫面或有輕微恐怖之畫面。
- 不當言語:一般不雅但無不良隱喻之言語。
- 戀愛交友:遊戲設計促使使用者虛擬戀愛或結婚。
- 未使用虛擬遊戲幣進行遊戲,或遊戲結果亦不直接影響虛擬幣增減之牌類及益智娛樂類遊戲軟體。
- 其他描述對未滿十二歲人之行為或心理有不良影響之虞。
- 第 8 條-遊戲軟體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列為護級:
- 暴力:可愛人物打鬥或未描述角色傷亡細節之攻擊等而無血腥畫面。
- 其他描述對未滿六歲人之行為或心理有不良影響之虞者。
- 第 9 條-遊戲軟體之內容無前四條描述之情形者,列為普級。
- 第 10 條
- 發行或代理遊戲軟體之人於其遊戲軟體上市前,應依本辦法之規定標示分級資訊。但非由前述之人所供應之遊戲軟體,應由實際供應者依本辦法之規定負分級義務。
- 前項之人應於遊戲軟體上市前將遊戲軟體分級級別、情節及發行或代理遊戲軟體之人有效連絡之通訊資料登錄於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資料庫,供分級查詢。
- 遊戲軟體產品包裝及遊戲軟體說明、下載或起始網頁之內容,不得逾越該遊戲軟體之分級級別。
- 第 11 條-遊戲軟體應依下列規定標示分級標識:
- 有遊戲軟體產品包裝者,應標示於產品包裝正面之左下方或右下方;除限級之標示不得小於二公分乘以二公分外,其餘級別之標示不得小於一點五公分乘以一點五公分。
- 無遊戲軟體產品包裝者,應於遊戲軟體說明、下載、起始網頁或連結處旁為明顯之標示;除限級之標示不得小於五十像素乘以五十像素外,其餘級別之標示不得小於四十五像素乘以四十五像素。但因體積過小或性質特殊無法為標示者,應以文字標示分級級別。
- 第12條
- 同一遊戲軟體內容有以下情形者,應以中文明顯標示下列各款情節名稱。其情節達三種以上者,應按內容比重至少標示三種情節:
- 涉及性、暴力、恐怖、菸酒、毒品、不當言語或反社會性等七種情節。
- 第六條第六款及第七條第五款所定之棋奕、牌類及益智娛樂。
- 涉及促使使用者虛擬戀愛或結婚之情節。
- 遊戲軟體之情節名稱標示方法如下:
- 有遊戲軟體產品包裝者,應標示於產品包裝正面或背面之左下方或右下方。
- 無遊戲軟體產品包裝者,應於遊戲軟體說明、下載、起始網頁或連結處旁為明顯之標示。但因體積過小或性質特殊無法為標示者,不在此限。
- 第 13 條-遊戲軟體應於遊戲軟體產品包裝及遊戲軟體說明、下載或起始網頁以中文明顯標示下列警語:
- 注意使用時間、避免沉迷、遊戲虛擬情節勿模仿或其他類似警語。
- 以棋奕類、牌類及益智娛樂類為遊戲主要情節者,應標示不得利用遊戲賭博、從事違反法令或其他類似行為之警語。
- 以購買遊戲點數(卡)、虛擬遊戲幣或虛擬寶物作為付費方式者,應標示其付費內容及金額、遊戲部分內容或服務需另行支付其他費用,或其他類似警語。
- 限級遊戲軟體應標示滿十八歲之人始得購買或使用之警語。
- 第 14 條
- 有分級管理義務之人為遊戲軟體廣告者,該廣告除遵守相關法律及主管機關之規定外,並應於明顯處揭露遊戲軟體之分級級別。但因廣告體積過小或性質特殊無法為標示者,不在此限。
- 遊戲軟體上市前刊播之廣告,若其分級級別尚未確定,應以中文明顯標示本遊戲尚未上市,分級級別評定中之警語。
- 第 15 條
- 第十條規定以外之有分級管理義務之人於租售、散布、展示陳列、提供接取瀏覽或下載遊戲軟體前,應確認遊戲軟體已完成分級資訊之標示;遊戲軟體分級標示不符本辦法規定者,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地方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知後,應立即改正、下架或移除。
- 設置特定場域提供設備及前項軟體供不特定多數人使用並以此為營業者,應以中文明顯標示分級資訊、場域安全須知、對人體可能產生之影響及遵從現場管理人員指示進行操作等其他類似警語。
- 使用者得透過網際網路連結或下載非在中華民國境內發行之遊戲軟體,該遊戲軟體未能依本辦法規定分級及完成資料庫登錄資訊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地方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採取下列措施:
- 通知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為限制接取、瀏覽之措施,或先行移除。
- 通知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其營運服務之人,終止提供相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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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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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刊商品範例
- 例如:
- A片、成人影片等未經分級或內含猥褻內容之光碟、內容或媒體商品。
- 內含猥褻內容之書籍、漫畫。
- 兒童或少年造型之情趣商品,或商品描述、圖片明示、暗示與未成年人相關。
- 販售限制級DVD影片,但賣場中並未標示「限制級: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閱聽」警示。
- 販售限制級遊戲軟體商品,但賣場中並未標示「滿十八歲之人始得購買或使用」警示。
- 販售限制級寫雜誌或書籍,但賣場中未標示「限制級: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觀賞」警示。
- 販售限制級書籍或光碟,但包裝或賣場圖片含有露點猥褻之內容。
- 禁止的刊登行為範例
- 例如:
- 成人情趣用品、限制級出版品、限制級錄影帶、限制級遊戲軟體、限制級玩具公仔模型......等限制級商品未依規範刊登於『成人專區』 。
- 無需經過成人內容分級確認頁面之內容,卻含有限制級成人圖文內容。
- 未在限制級出版品、限制級遊戲軟體商品頁面描述中標示此出版品「限制級: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觀賞」或此錄影節目帶商品「限制級: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閱聽」內容。
- 商品頁面圖片或內文出現會引起他人不愉快或不當遐想之圖片或文字,包括但不限於裸露三點、模擬性行為動畫、猥褻不雅描述等內容。
- 商品主圖、標題、簡介含有限制級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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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台管理措施
- 經管理人員發現確認違規,將進行賣場下架處理並通知警告。
- 如連續或大量刊登違規商品、經管理人員確認累犯、或情節重大,將進行暫時或永久停權,並下架所有違規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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